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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0-4-29
    2. 【标题】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rd.nanning.gov.cn/main/jdjy/20200430/732601.html

    7. 【法规全文】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进首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全面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作用
      (一)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的定位和作用。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
      (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要加强统筹协调,涉及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起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监察。
      三、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应当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认真做好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工作。对发现的执法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限期解决,跟踪问效。
      (四)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后,或者实施后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五)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定期开展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或者按照要求开展专项清理,对与中央精神、法律规定、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六)加强法规“三入”工作情况检查。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对实施不力或者需要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一步监督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发挥主体作用,严格执行地方性法规
      (七)强化行政机关的主体责任。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执行地方性法规。对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负责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性法规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学习、宣传和实施的具体措施等。负责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每两年将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八)及时出台配套制度。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关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制度的制定步骤和时间安排,自法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自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未在规定时限内制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
      (九)制定落实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列为法治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强化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应当进行问责追责。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制度,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成果运用,指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十)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要注重研究适用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工作,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对在审理、裁判和法律监督中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立改废释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五、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夯实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基础
      (十一)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与地方性法规实施相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十二)加大地方性法规宣传普及力度。健全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普及宣传体系,使人大立法、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和裁判、法律监督、纠纷调处、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广大公民宣传普及地方性法规的过程。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地方性法规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的宣传力度。完善新闻媒体公益普法宣传职责,切实担负起普法宣传的义务。
      (十三)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平台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联络站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融合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足人大代表、立足基层、立足公众的优势,扩大地方性法规宣传面,打通基层宣传“最后一公里”,增强人民群众遵守地方性法规的自觉性,推动基层法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十四)完善社会参与和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对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监督,增强监督效果。建立对有关机关不执行地方性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拓宽监督渠道。新闻媒体应当切实履行新闻监督的社会责任,营造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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