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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0-4-29
    2. 【标题】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swrd.gov.cn/swrd/jyjd/202004/d018cfe4875f4d90b61b5b8a546be485.shtml

    7. 【法规全文】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汕尾市人大常委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推动重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更加符合民需、贴近民意、惠及民众,按照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法定职权,现就汕尾市市、县、镇三级人大开展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民生实事票决制),是我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实践创新,在各级党委领导下,通过民生实事项目由代表票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强化人大对政府工作的有效监督。民生实事票决制是指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报请本级党委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由人大代表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正式项目,交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纳入民生实事票决制的项目,主要是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重大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原则上当年应办结,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

    三、民生实事票决制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人大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民生实事票决制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好党委的有关工作要求。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广听民意,善纳民智,使各个工作环节都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推动把群众所需、所盼、所想的事情办实办好。

    (三)坚持依法依程序实施。立足人大自身职能,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权限法定、运作规范、程序简明、管用可行。

    (四)坚持注重实效。以民生实事项目有效实施为目标,坚持效果导向、实事求是,组织代表积极参与科学选题、投票决定、跟踪监督,推动民生实事项目办得快、办得好,高质量完成。

    四、各级政府在深入调研,通过自身条块渠道征集项目的同时,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发布征集民生实事项目公告,广泛征集民生实事项目,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本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对征集到的项目进行整理初选和可行性论证,按程序提出候选项目建议方案,经同级党委、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后,确定候选项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进行票决。

    五、项目审议和票决环节要充分发扬民主,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充分审议、程序规范。

    (一)大会报告。政府应将候选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相关要求等)印发与会代表,并作简要说明。

    (二)大会审议。大会安排必要时间进行充分审议。由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情况的汇报,依法将候选项目提交大会票决。

    (三)大会票决。在全体会议上,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正式项目。票决前由大会通过票决办法,票决结果当场宣布,并以大会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

    六、项目实施、监督和评估环节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全程监督、合力推进保证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效性。

    (一)项目实施。各级政府应根据大会通过的民生实事项目,制定项目实施计划下发执行,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政府及有关责任单位应认真抓好民生实事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情况要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反馈。本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在下一年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书面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二)监督问效。各级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要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工作列入当年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以及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要安排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镇人大办)与民生实事项目的牵头承办部门进行对接,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度,对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跟踪监督。每年年终,要听取和审议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对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要进行公布。对未能如期完成的民生实事项目,人大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政府应向人大代表作出解释与说明。

    七、加强对民生实事票决制和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工作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八、街道可参照本决定执行。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由街道人大工委组织,以在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为主,社会各界人士参加,通过会商、合议等形式,确定民生实事项目,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并接受代表和群众的监督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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