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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 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0-4-30
    2. 【标题】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 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pdsrd.gov.cn/News_show.asp?id=1869

    7. 【法规全文】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 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 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 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 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2020年4月30日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部门责任和属地责任,切实做好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工作。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应当做到: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河南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人工繁育、医药利用、公众展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内容的广告。

      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餐饮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所、平台或者其他交易服务。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健全野生动物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配备与目标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整体效果。

      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野生动物救护工作机制,积极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按规定建立收容救护站点,接收和处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

      全社会成员应当自觉增强生态环保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用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对于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对违反本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二)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

      (三)明知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的;

      (四)为违法交易、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的;

      (五)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的。

      八、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要提起公益诉讼;要及时曝光涉及野生动物领域的重大案件,切实增强威慑效果。

      九、负有野生动物管理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决定未作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把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共同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全面贯彻落实。

      十二、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决定做好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工作。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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