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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

    1. 【颁布时间】2020-6-5
    2. 【标题】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
    3. 【发文号】司规[2020]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司法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0-06/16/tzwj_3250798.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

    司法部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


    司法部印发《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的通知

    司规[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已经2020年6月3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2020年6月5日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关于登记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个人是否具备执业能力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实的方式包括组织专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评审,以及对个人进行考核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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