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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民事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1-3-2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民事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民事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民事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民事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民事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195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向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直致诉讼终结双方既未就管辖问题发生争执,即对管辖业经合议(参照对内适用文《人民法院诉讼程序试行通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自不得因判决于自己不利,在上诉中又有争议。
    上诉法院可先就当事人所主张之管辖权错误这一个问题作一个审查,如果由于无管辖权法院受理的结果,以致实体上的审判发生错误时,自可撤销原判径行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作第一审的裁判。如果审判结果毫无错误,当事人的主张显系在于钻空取巧,拖延时间,则可不考虑管辖权问题,径行驳回其上诉。
    为谋诉讼进行迅速,替当事人实际解决问题起见,上诉法院可径行移送,不必送请上级法院转发,以减轻当事人受诉讼的拖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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