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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盐城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1. 【颁布时间】2020-4-29
    2. 【标题】盐城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ycpc.gov.cn/news_show.aspx?uid=18875&&classid=23

    7. 【法规全文】

     

    盐城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盐城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江苏省盐城市人大常委会


    盐城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盐城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2020年4月29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士和市外其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士和市外其他人士,可以授予盐城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开展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提升盐城国际形象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促进本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交流合作方面,贡献突出的;

    (三)在制定本市经济发展战略、城乡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政策中,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在推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科学合理利用资源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本市直接投资,为本市引进项目、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在本市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六)在发展本市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七)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士,可以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组织根据本人意愿推荐为盐城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由本人自荐。

    推荐或自荐盐城市荣誉市民人选的,推荐单位或自荐人应分别向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第四条 授予盐城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部门应在收到推荐材料后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授予盐城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授予盐城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举行授予仪式,向被授予盐城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证书和证章。

    第五条 盐城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盐城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六条 盐城市荣誉市民称号一般每两年可授予一次。

    第七条 盐城市荣誉市民享受以下礼遇:

    (一)应邀列席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盐城市委员会等重要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进出盐城有关客运口岸时,凭荣誉市民证,由有关部门协调查验单位给予便利优先;

    (四)在本市就读的荣誉市民子女,可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

    (五)持荣誉市民证可免费进入公办的公园、景点、博物馆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

    (六)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做好盐城市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保持与盐城市荣誉市民的经常联系,向其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应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荣誉市民有关情况。

    第九条 盐城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礼遇等活动的相关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条 盐城市荣誉市民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的,由原受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其盐城市荣誉市民称号。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享受礼遇规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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