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90-8-2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