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朝阳市红山文化保护立法的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朝阳市红山文化保护立法的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辽宁省朝阳市人大常委会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朝阳市红山文化保护立法的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朝阳市红山文化保护立法的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2020年5月6日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朝阳市红山文化保护立法的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红山文化保护涉及多个省区,且辽宁省人大已出台《辽宁省牛河梁遗址保护条例》,受立法权限制约和“避免重复立法”要求,不能市级立法。
会议决定,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总结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辽宁省牛河梁遗址保护条例》取得的经验,系统分析研究、认真总结梳理朝阳市牛河梁红山文化保护工作在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辽宁省牛河梁遗址保护条例》的修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