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政府提前执行2020年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政府提前执行2020年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政府提前执行2020年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政府提前执行2020年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2020年3月19日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进度,更好地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对稳投资、稳增长和稳预期的重要作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在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20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之前,授权市政府提前执行2020年17.00亿元新增一般债务限额。
市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尽快启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程序,最大程度对冲疫情影响,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提前执行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要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安排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项目支出,确保重点项目资金需要,确保实现债券发行效率和效益最大化。
市政府在提请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查的预算报告和草案中,要统筹体现疫情防控和预算编制情况,要报告和反映提前执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规模和资金使用情况。2020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务规模和使用方向要按照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批准的债务限额,确保2020年预算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