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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政府提前执行2020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0-4-17
    2. 【标题】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政府提前执行2020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dlrd.gov.cn/cwhgg/12779.aspx

    7. 【法规全文】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政府提前执行2020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政府提前执行2020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决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政府提前执行2020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政府提前执行2020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决定


    (2020年4月1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进度,更好地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对稳投资、稳增长和稳预期的重要作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在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20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之前,授权市政府提前执行2020年36亿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市政府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严格债务管理,建立债券分批发行备案制。在授权的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尽快启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程序,分批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情况要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要统筹债券资金安排,建立项目遴选机制。综合考虑投资效益、工程进展等因素,合理布局投资项目,不得挤占、挪用、闲置债券资金,确保重点项目资金需要,确保债券发行效率和效益最大化。

    三是要完善预算报告,统筹体现疫情防控和预算编制情况。在市政府提请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查的预算报告和草案中,应当报告和反映提前执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规模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是要严格预算执行,不得突破批准的债务限额。按照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预算,规范使用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保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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