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设立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决定
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设立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设立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决定
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设立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决定
(2020年4月15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设立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设立的社会建设委员会受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