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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 【颁布时间】2020-4-24
    2. 【标题】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xzpc.gov.cn/contents/6/3699.html

    7. 【法规全文】

     

    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山西省忻州市人大常委会


    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0年4月24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东曙所作的《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市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关于2020年工作的总体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市人民检察院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三篇光辉文献”,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在中共忻州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以推进检察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为主线,以“四大活动”为抓手,坚持“巩固、深化、提升”,坚持主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安居乐业,为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确保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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