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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0-4-2
    2. 【标题】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dtsrd.gov.cn/static/jyjd/20200402/3296.html

    7. 【法规全文】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决定



    (2020年4月2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森林草原防火实行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草原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和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防火特险期。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必要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林草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草原防火需要建立森林草原火灾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警预报信息。

    五、公安、应急、林草等有关执法单位应当依托信息化监测预警平台,推动大数据信息技术在森林草原防火中的应用,建立人防技防联防工作格局,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处置火情火警,对野外非法用火发现一起,坚决依法查处一起。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放火烧荒、燃烧垃圾。

    七、林草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日常防火责任,严格遵守林草防火有关规定,加强防火责任区内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清明节期间等森林草原防火期,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封山禁火令或者通告,禁止野外用火。

    生产生活中确需用火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严防失火、跑火。

    九、森林草原防火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应当组织防火人员开展全天候巡防巡查。按照封住山、管住人、看住林的要求,加强山头田头人头坟头源头管控,在主要路口、坟墓集中区域设置林草防火醒目标志,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和火种收缴箱,对进入检查站点的车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登记,收缴代管火种。相关人员要自觉配合、接受检查。

    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燃烧纸扎、花圈、冥币等祭祀用品;

    (二)焚香点烛、祭烟、燃放烟花爆竹;

    (三)吸烟、烤火、野炊;

    (四)携带、留置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其他非法用火行为。

    十一、倡导文明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摒弃陈规陋习,转变清明节等传统节日的祭祀方式,积极推行生态祭祀、网上祭祀、节俭祭祀等绿色低碳祭祀形式。

    十二、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开展防火教育活动,宣传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知识,提高公众安全防火意识,严防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三、公安、应急、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严格防火责任追究制度。对防火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从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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