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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0-4-1
    2. 【标题】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gsrdw.gov.cn/html/2020/lfdt_0401/18838.html

    7. 【法规全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4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1999年12月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3、《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4、《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1996年1月3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5、《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1年8月3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6、《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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