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关于把文山州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的议案》的决议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关于把文山州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的议案》的决议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关于把文山州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的议案》的决议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关于把文山州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的议案》的决议
(2019年2月20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文山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丘北代表团杨永文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把文山州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的议案》列为本次会议议案,并交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要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认真执行本次会议关于议案的决议,切实把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办理落实。本次会议议案决议落实情况应向州人大常委会和下一次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州人大常委会和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对议案决议贯彻落实的跟踪检查和督办,确保实现议案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