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的决定
(2019年12月31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长召集,推选出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会议,推定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通过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大会表决办法; 
  (四)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