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大常委会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9年6月28日贵港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检察机关应当围绕全市工作的中心和大局,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回应人民群众加强公益保护的关切,依法办理下列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三)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五)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领域;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检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调查权时,依法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情况:
(一)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必要的材料;
(二)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
(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
(六)勘验、检查物证、现场;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四、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妨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按照下列方式依法作出处理: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违反协助调查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委员会给予政务处分,或向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检察建议;
(二)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阻碍检察人员调查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检察机关可以对检察建议进行宣告和公告。被建议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监督员参加。
六、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整改并依法回复。
七、检察机关对被建议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受损公益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应当依法及时起诉。
八、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及办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情况,应当及时移送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监察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的,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在审判机关作出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判决、裁定后,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失职或者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人员遭受聚众围攻、限制人身自由、抢夺破坏调查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果断处置,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公正审判;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机关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主体承担召回不合格产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司法机关需行政机关协助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协助执行。
十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不受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干涉,无法定理由的,不得准许撤案、撤诉。
十三、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检察机关制定。
十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调查核实、举报奖励等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十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所属部门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列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项目之一。
十六、检察机关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公益保护的宣传引导,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保护公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七、检察机关应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公益诉讼活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善于从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十八、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督促审判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检察建议、执行生效判决,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十九、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