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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前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0-1-8
    2. 【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前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gxrd.gov.cn/html/art167114.html

    7. 【法规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前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前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前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前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决定



    (2020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财政部提前下达我区2020年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289亿元(全部为专项债务限额)。为了加快我区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前,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前发行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105.41亿元。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财政部提前下达和核定我区2020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内,可组织提前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授权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授权期内,对于国务院提前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提前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编制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并向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新增债务限额;对于国务院当年下达我区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务院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内,提出全区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下级人民政府新增债务限额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确保我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突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限额。
      本决定自2020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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