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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 【颁布时间】2020-1-9
    2. 【标题】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xnsrd.gov.cn/jyjd/202003/t20200327_1965530.shtml

    7. 【法规全文】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0年1月9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倪贵武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20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着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全力打造全省特色产业转型发展增长极,建优建美长江流域公园城市,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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