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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9-10-31
    2. 【标题】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zmdrd.gov.cn/RDGZ/CENTER-1972.html

    7. 【法规全文】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已经2019年10月31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2019年10月31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散煤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加强散煤污染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践行生态文明建设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散煤污染治理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保障民生的原则,着重改善空气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散煤污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网格化监管体系、责任考核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散煤污染治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各类开发区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散煤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工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划定、调整禁煤区,并向社会公告。

    禁煤区内实现散煤和洁净型煤“清零”,禁止新建、扩建燃用散煤设施。

    禁煤区外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的区域,应当在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情况下,使用洁净型煤等清洁能源,建立长效机制,严防散煤复烧。鼓励乡(镇)、农村推广应用清洁能源生活炉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全市洁净型煤能力建设工作,从供应侧管住煤炭流入。指导县(区)优化洁净型煤生产布局,规范洁净型煤生产销售行为,保障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供应。积极落实洁净型煤财政补贴政策,确保村(居)民使用洁净型煤后的新增成本维持在可接受范围。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开展市、县、乡、村四级散煤燃烧治理工作。对洁净型煤产品质量和销售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和在禁煤区销售散煤的违法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在禁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用散煤的设施;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散煤;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违法行为。对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没收燃用散煤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

    六、财政部门依据洁净型煤替代补贴政策,编列各级洁净型煤替代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资金,保证资金限期补贴到位。

    七、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和市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散煤污染治理工作。

    八、煤炭及其制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散煤污染治理义务,共同保护大气环境。

    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人员教育培训,认真落实社会责任,禁止生产销售非洁净型煤。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做好散煤污染治理工作。

    九、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大散煤污染治理工作宣传力度,开展散煤污染治理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散煤污染治理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散煤污染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十、违反本决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十一、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决定制定贯彻落实散煤污染治理的配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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