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潍坊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潍坊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潍坊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第五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对评估结果和建议进行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废止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修改规章按照本规定制定规章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二条 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实施部门在工作中认为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解释规章的建议。
政府法制部门经过审查、论证,认为确需解释的,参照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规章外文译本编译和中外文版本汇编工作由起草部门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拟订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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