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

    1. 【颁布时间】1990-7-2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

    199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次旦央吉同时起诉与贡觉晋美和强巴欧珠离婚问题的请示报告及补充材料均已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在尚不能证明贡觉晋美已经加入印度国籍的情况下,不作为涉外案件审理的意见,但有关程序仍应参照《民事诉讼法(试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执行。同时,两案应分开进行审判,并妥善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