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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

    1. 【颁布时间】1951-1-22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已经被id397225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

    195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华东分院:
    “关于回汉民族通婚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共同纲领第五十三条与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以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利民族团结为原则,回汉民族间男女婚姻要求,应该服从这个原则,只有在个别场合,例如非少数民族聚居之处,个别回汉男女要求结婚,而回民家长及回教团体表示无异议者,始得为准予结婚的考虑。”
    以上复示,通令遵照,并希转知各县人民法院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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