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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20-3-16
    2.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gkml.samr.gov.cn/nsjg/spjys/202003/t20200318_313164.html

    7. 【法规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2020年第10号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贮存业务及时备案。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布。

      二、委托方履行监督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简称委托方),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简称受托方),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运输受托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受托方档案。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三、受托方负责贮存运输质量安全管理。受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加强贮存、运输过程管理,确保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委托方要求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受托方应当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运输受托方还应当如实记录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时间等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四、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受托方在接受食品贮存、运输委托时,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一)委托方无合法资质的;

      (二)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来源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五)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查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种植养殖、进出口、运输环节的,及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农业农村、海关、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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