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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统筹推进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0-2-28
    2. 【标题】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统筹推进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rd.yangzhou.gov.cn/yzrdnew/tycwhgg/202002/46cf52956a6b40e8a235e15c0805e417.shtml

    7. 【法规全文】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统筹推进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统筹推进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决定

    江苏省扬州市人大常委会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统筹推进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统筹推进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决定


    (2020年2月28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确保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与响应等级相对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疫情防控保障力度,逐级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功能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防护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全力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落细落实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健康告知、人员往来情况摸排、人员健康监测等工作,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科学有序专业地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卫生检疫,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等应急处置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在疫情排查、隔离观察、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采取集中收治隔离等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相关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政策、文件、重大决定等,按规定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航空、铁路、道路长途客运、水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防控措施安排,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中救治的原则及时收治所有确诊病人,提高救治水平;关心和保护一线医护人员和其他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按照统一部署,积极支援湖北抗击疫情。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有序恢复经济社会秩序。

    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可控、系统推进、分步实施的要求,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采取扶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举措,支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在复工申请、用工保障、防疫物资安排、要素供给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不见面审批”的优势,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业务协同办理,简化审批流程,实施快速审批,高效优质地满足办事需求。针对企业复工复产、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统筹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工作,制定健康监测、交通组织、物资保障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责任,切实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后的疫情防控,维护正常的生产、教学、工作秩序。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等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针对部分企业缺工严重、稳岗压力大和重点群体就业难等突出矛盾,因地因企因人分类帮扶,提高政策精准性。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加强春季农业生产管理,推动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农资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建立农资点对点保供运输绿色通道,抓好畜禽生产,加强重大病虫害防治,强化监测,做好各项应对准备。

    十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保障力度,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障道路运输通畅,促进农产品流通销售,加强活禽交易市场分类管理,加快养殖行业上下游企业复产,加快信贷支持政策落地,强化部门协同配合,确保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市场供应。

    十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生活有序。继续加强社会面管控,全面落实联防联控等机制,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问题。毫不放松抓好安全环保,压紧压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坚决守好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底线。

    十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对扰乱医疗秩序、隐瞒谎报疫情、制售伪劣防护产品、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各类违法犯罪,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十五、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彰显责任担当,积极主动参与,体现人大作为,依法依规监督,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及时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履行公民防控义务和防控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齐心协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十六、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普及疫情科学防控知识,宣传政策措施和防控要求,回应群众关切,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舆论氛围。

    全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全体市民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坚定必胜信念,坚守防控阵地,坚持履职尽责,众志成城、攻坚克难、万众一心、同舟共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为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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