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9-10-29
    2. 【标题】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9年第15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xxgk.xz.gov.cn/xxgkdesc/xxgk_desc.jsp?manuscriptid=6e554a1db9c14600b8eb5d36378d643d&zt=

    7. 【法规全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庄兆林

    2019年10月29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规章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分别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下列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2件)
    (一)《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
    1.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的经营者名录向社会公示”;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备案证明”;
    3.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备案的”;
    4.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备案”。
    (二)《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
    1.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被鉴定为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
    2.删除第十一条中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
    3.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房屋出租人、租赁经纪机构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2件)
    1.《徐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
    2.《徐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