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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阶段性调整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比例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0-3-10
    2. 【标题】关于阶段性调整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比例的通知
    3. 【发文号】民办发〔2020〕1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2003/t20200311_3480979.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阶段性调整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调整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比例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阶段性调整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调整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比例的通知

    民办发〔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缓解彩票代销者和销售厅因疫情影响面临的经营困难,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决定调整2020年1-4月(湖北省为1-6月)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比例,用于提高代销费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比例调整主要内容:乐透数字型游戏(除快开游戏外)中,双色球、七乐彩游戏发行机构业务费比例由0.8%调整为0,其他乐透数字型游戏发行机构业务费比例由0.2%调整为0;即开型游戏发行机构业务费比例由2%调整为1%;视频型游戏发行机构业务费比例由5%调整为0;基诺型游戏发行机构业务费比例由0.2%调整为0。

      二、上述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比例调整部分,应当用于提高同一彩票游戏的代销费或销售厅销售费用比例,专项支持彩票代销者或销售厅疫情防控及补助经营成本。不同彩票游戏间比例调整部分一律不得交叉调剂使用。

      三、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对区域内福利彩票代销费比例和销售厅销售费用比例进行调整,并督促彩票销售机构做好销售系统、财务报表和统计分析等相关数据的调整和衔接,按规定对预缴(支)资金进行汇算清缴。已按原比例收缴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6月底前重新汇算清缴。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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