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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 【颁布时间】2020-3-10
    2. 【标题】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5868/content.html

    7. 【法规全文】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14.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年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15.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享受主体】

    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16.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年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17.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详见地方文件。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5868/5145868/files/786df27bd9414523acd1741f25376b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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