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裘东耀
2019年11月15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宁波,市政府对部分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1年6月2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10月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根据2008年4月1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修改);
三、《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2018年1月1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