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的决定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的决定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的决定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9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邵国强
2019年12月20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环境治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推动公众参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中介组织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向委托人提供航运中介服务的机构。中介组织应积极参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及时传递行业信息,积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二)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授权,配合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工作。
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的,由海事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
(二)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此外,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修改。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