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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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申报”等38项行政权力的决定》业经2019年11月29日市政府16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玉刚
2019年12月31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申报”等38项行政权力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释放经济发展活力,经市政府16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申报”等38项行政权力进行调整,其中,下放10项,取消、转为日常管理22项,恢复实施6项。
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此次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县(市)区各部门要主动与市级对口部门进行沟通对接,进一步明确业务调整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指导,实现稳妥衔接,切实做到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