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90-7-1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的通知
    3. 【发文号】法(研)发〔1990〕15号
    4. 【失效时间】1994-8-29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4-8-29已经被id5884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7月1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
    为了依法严惩为牟取暴利,盗窃通讯设备,破坏通讯线路的犯罪,不使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惩处,特规定如下:
    一、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较大,并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二、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判处。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发布前已判决或者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