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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9-12-11
    2. 【标题】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786208/index.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海关总署


    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6号(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公告〔2019〕196号


      2019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相关《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施行后,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及直属海关确认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国内投资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时按照该目录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或“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的内容为有关投资项目适用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第一类 鼓励类”所列产业政策条目(代码由“V”和4位数字组成);“项目性质”为“国内投资鼓励项目(M)”。例如,某国内投资项目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一类 鼓励类”所列产业政策条目第一项第1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农田建设与保护工程(含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 高效节水灌溉、农田整治等),土地综合整治(V0101)”。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为准,下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应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直属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上述文件应于2021年1月1日以前出具,其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或“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仍按项目适用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有关条目及代码填写),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同时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有关项目单位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直属海关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四、对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在建项目,但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的,该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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