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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9-12-27
    2. 【标题】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tyrd.gov.cn/doc/2019/12/27/947951.shtml

    7. 【法规全文】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9年12月27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全面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奋力谱写文明开放富裕美丽太原新篇章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强化担当,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责

    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公益诉讼工作置于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谋划推进,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法定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在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英烈权益保护、电信互联网涉及不特定多数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规范办案,提升公益诉讼工作质效。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现代化水平;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强化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对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强对生效裁判的执行监督。

    三、密切协作,积极构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增强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自觉性,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调查询问、现场取证等案件办理环节给予配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认真开展自查,积极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及时回复;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审判机关的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自觉严格执行。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对干预、妨害、阻扰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对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的,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检察机关移送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调查处置;对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审判机关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依法受理、审理和裁判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对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对拒不履行裁判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监督,持续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健康开展

    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视察调研等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听取人大代表提出有关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跟踪督办,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人大代表应当发挥紧密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发现和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的内部监督,依法规范公益诉讼办案流程,严肃责任追究;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畅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渠道,邀请人大代表见证公益诉讼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监督举报的权利,有关机关及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五、广泛宣传,努力营造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检察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向社会公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普法规划,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典型案例、经验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并将涉及公益诉讼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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