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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 【颁布时间】2019-12-25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3. 【发文号】法释〔2019〕1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公众号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六、其他

      

      第九十八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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