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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1. 【颁布时间】2018-8-28
    2. 【标题】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云南省昭通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ztrd.gov.cn/article/201808/t20180830_5395_1.shtml

    7. 【法规全文】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云南省昭通市人大常委会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2018年8月28日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8月27日至28日,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为维护法律权威,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性

    1. 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执行生效裁判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证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严格执行,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具体要求,对促进法治昭通、平安昭通、诚信昭通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助推昭通“六大战略”的实施,推进昭通建成引领区域发展的滇川黔省际中心城市,加快昭通经济社会和谐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履行人民法院执行主体职责,提升司法公信力

    2. 全市两级法院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执行案件全流程监督管理,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机制,明确执行法官的责任清单,对执行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加强风险防控,确保执行公正高效,全力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

    3. 全市两级法院要完善执行行为规范和执行工作考评体系,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和执行权的制约,规范执行行为,重点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的执行行为,对履行职责不力和失职失责的执行行为要严肃查处。

    4. 全市两级法院要深化执行机制、模式改革。要研究建立公告悬赏、审计调查等财产查控制度,大力提升执行效率。

    5. 全市两级法院要加快执行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进一步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功能,提高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执行效率。全面落实执行公开,畅通申请执行人获得案件信息的渠道,以执行信息公开促执行公正。

    6. 全市两级法院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加强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同时移交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联动,形成执行工作合力

    7.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带头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维护司法权威,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排除干扰和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行为,营造良好执行工作氛围。

    8.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对相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依法进行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及查询工商、税务、户籍等档案的,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推诿、拖延、阻碍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9.执行联动单位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机制,建立健全不动产、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进一步拓展财产查控范围,加快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的全覆盖和网络查询、冻结、扣划等功能一体化。

    10.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相关部门,要加快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网络对接,主动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11.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常态化打击妨碍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告之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要根据人民法院的协作要求,依法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及时出警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羁押。

    12.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将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依法治市考评内容。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13.人民法院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对执行先进事例、典型执行案例等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了解执行、理解执行和支持执行,形成尊重执行的广泛共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4.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诚实守信,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理性对待执行难,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15.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组织人大代表参与案件执行观摩等方式,依法监督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16.监察机关要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依法对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行为,而导致履行职责不力和失职失责的,要立案查处,促进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17.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执行活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促进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18.全市法院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行行为高效、规范、廉洁、公正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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