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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77号(医疗体育类010号)提案答复的函

    1. 【颁布时间】2019-9-19
    2. 【标题】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77号(医疗体育类010号)提案答复的函
    3. 【发文号】医保函〔2019〕15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医疗保障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nhsa.gov.cn/art/2019/12/4/art_26_2132.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77号(医疗体育类0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77号(医疗体育类0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77号(医疗体育类0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77号(医疗体育类0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19〕152号


    民建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价药品政策,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部门推进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药监局等多部门建立了国家和省两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通过建立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建设全国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平台、实施定点生产、协调应急生产和进口、加强供需对接和协商调剂、完善短缺药品储备、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罕见病用药政策等各项措施,促进短缺药品保供稳价。

    (一)加强部门会商联动。先后9次启动会商联动机制,通报药品短缺情况,重点分析原料药和制剂涨价原因,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包括将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药品注册申请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要求建立药品停产报告制度;对地方反映涨价明显的药品,多部门联合约谈相关生产企业等;重点协调解决了丝裂霉素、鱼精蛋白、氯法齐明等药品保供稳价的问题。

    (二)强化药品供应和价格监测预警。搭建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实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初步形成了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应对处理一系列工作规范,提高监测和应对能力。建立短缺药品生产供应监测预警信息平台,从生产端对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和临床易短缺药品等重点品种开展动态监测,企业定期报送小品种药生产供应和库存量,对供应短缺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依托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从采购端开展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监测。

    (三)加强短缺药品集中生产和储备。认定3个药品生产企业联合体为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保障约60个易短缺药品的稳定生产供应。安排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短缺药品等生产供应保障能力建设。推进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

    (四)加强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监管执法。一是开展全国药品涨价情况排查。筛选药价过快上涨线索,确定重点药品,部署开展价格成本专项调查,约谈有关生产企业,对不正常涨价行为进行告诫。二是开展医药企业会计质量“穿透式”检查。选取了77家销售额排名靠前、销售费用占比较高、价格异动情况突出的医药企业,进驻现场重点检查药品成本费用真实性。三是开展市场监督和反垄断执法,先后查处了冰醋酸和扑尔敏药用原料垄断案,分别处罚1283万元和1243万元。

    二、关于药品短缺涨价问题的基本判断

    关于近一段时间以来媒体有关药品短缺涨价的报道,国家有关部门多次组织跨部门联合调研。目前,随着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健全,药品短缺矛盾有所缓解,大范围、长期性短缺情况较少,主要为暂时性、局部性短缺。

    药品短缺涨价往往相伴而生,从部分药品的涨价原因看,一是有市场调节机制作用不充分的因素。涨价药品多数具有市场容量小、竞争不充分的特征,且往往临床必需、缺少替代,容易出现“以缺逼涨”的情况。二是有上游原料药垄断涨价的因素。一些药品或者原料,生产环节高度集中,原料药或分销渠道容易被控制,通过垄断控销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三是有客观的成本因素。如人工支出上升、产品质量水平提高、环保投入增加等引起的成本增支,对于历史价格低的药品影响较大。

    三、下一步工作

    关于你们提出的取消现有低价药日均费用上限政策、尽快建立短缺药品使用监测和预警平台、加强临床必需用药定点定单生产、形成低价药品价格监管合力等政策建议,我们十分赞同,部分政策已正在推进执行,并将持续完善。

    一是关于取消现有低价药日均费用上限政策。现有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确定,是国家改革药品价格机制、取消政府定价管理前,为鼓励低价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采取的阶段性措施。我们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是关于建立短缺药品使用监测和预警平台。前期已开展相关工作基础上,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预警应对,丰富机制功能,如实施药品停产报告制度,推动医疗机构设置急(抢)救药等库存警戒线等。

    三是关于保障短缺药品及原料药生产。有关部门将研究开展第二批小品种(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认定;支持大型企业整合原辅料生产、流通配送等上下游优质资源,组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合体,逐步实现原料药与制剂的一体化生产;筛选一批临床急需且市场供应容易发生短缺的药品实施常态储备;合理规划原料药产业布局,组织开展原料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推动实现小品种原料药集中生产供应。

    四是关于形成低价药品价格监管合力。有关部门将在监测预警的基础上,强化按部门职责,健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联动响应、分级应对、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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