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0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6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