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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61号

    1. 【颁布时间】2019-9-26
    2. 【标题】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61号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cpc.cq.cn/home/index/more/id/217617.html

    7. 【法规全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61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61号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61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61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9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6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修改:

    一、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条“申请在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交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地产坐落证明和房产测绘报告”修改为:

    “申请在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交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房产测绘报告”。

    二、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修改为:

    “农村居民持户口薄、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不动产登记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对《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资产证明”。

    五、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凭有效证明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修改为:

    “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五部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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