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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关派出检察院撤销、设立、更名等事项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9-9-27
    2. 【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关派出检察院撤销、设立、更名等事项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gxrd.gov.cn/html/art166521.html

    7. 【法规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关派出检察院撤销、设立、更名等事项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关派出检察院撤销、设立、更名等事项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关派出检察院撤销、设立、更名等事项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关派出检察院撤销、设立、更名等事项的决定


    (2019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

      一、撤销南宁地区廖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柳州市露塘地区人民检察院;

      二、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将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柳州市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漓东地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贵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漓东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基层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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