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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平等健康发展的决议

    1. 【颁布时间】2019-10-29
    2. 【标题】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平等健康发展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rd.shantou.gov.cn/rd/rjyjd/201910/abc7986112e243ba881ba1536dc171ad.shtml

    7. 【法规全文】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平等健康发展的决议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平等健康发展的决议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平等健康发展的决议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平等健康发展的决议
    (2019年10月29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施适院长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健检察长代表市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关于加强对民营企业司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平等健康发展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民营企业是地方经济的主力军,是解决就业的主渠道,是地方GDP、财政和税收的主要贡献者。保护民营经济平等健康发展,关系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关系地方长治久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司法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平等健康发展。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作出如下决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司法理念

    司法机关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民营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放到全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加快汕头经济特区发展、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工作大局中来认识、把握和推进。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积极发挥司法保护产权、稳定预期、激励创新的作用,为民营经济平等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司法机关要坚决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坚持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贯穿于司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确保民营企业受到平等保护。坚持谦抑审慎理念,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罪刑相当、宽严相济等原则,严格区分创业创新与非法经营、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等的界限,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刑事犯罪。坚持主动服务理念,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二、规范司法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要坚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依法慎重采取限制人身措施,严格依法办案,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防止“构罪即捕”“一关到底”。明确细化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对依法可不羁押的涉案民营企业家,可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严格执行法律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防止超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依法慎重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严格区分违法所得、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区分当事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采取财产强制措施。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案的民营企业家,依法可不起诉的不起诉、可轻判的轻判、可适用缓刑的予以缓刑。对在看守所羁押的民营企业家,积极为其处理紧急企业事务依法提供便利。

    司法机关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坚决依法监督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为。妥善审理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投资融资、劳动纠纷、破产等案件,依法严惩涉民营企业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加大破产案件审理力度,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民营企业生存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司法机关要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好释放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深化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建立健全快审机制,破解维权周期长的问题。依法适用相关保全措施,推行律师调查令等制度,依法为民营企业收集证据提供司法支持,破解举证难度大的问题。完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侵权惩罚性赔偿力度,破解侵权赔偿低的问题。完善维权服务机制,破解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司法机关要加大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司法保障力度。同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执行力度、执行标准上有所不同。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确保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司法机关要加大涉民营企业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坚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深入推进涉民营企业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明晰、稳定、可预期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法院要做好涉民营企业产权冤错案件再审工作,公平公正审理涉民营企业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检察院要畅通申诉渠道,及时审查涉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强化刑事申诉反向审视机制,对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启动纠错程序。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切实从源头上、制度上防范涉民营企业产权冤错案件的发生。

    三、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司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合力

    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司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明确重点环节司法责任。法院要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执法和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侦查、检察、审判、行政执法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司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打击涉民营企业违法犯罪的强大工作合力。

    司法机关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办案程序监控和质量评查,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机制,严格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推进执法司法办案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对故意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搞选择性执法、偏向性司法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格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均衡发展,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不当适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侦查机关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及错拘错捕等执法问题的监督,及时依法纠偏纠正。

    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监督。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广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经验做法,曝光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不良行为。

    四、主动精准服务,提升司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效能

    司法机关要深入企业调研走访,积极就民营经济发展碰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发出司法建议。建立与工商联、行业商(协)会、民营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及时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法律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要推动律师协会建立保护民营企业工作机制,积极为民营企业咨询、建议、诉讼、维权等提供法律服务。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司法机关要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司法信息服务,推动各类司法服务平台有机整合,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为民营企业咨询问题、反映情况、表达诉求、控告申诉提供网上绿色通道。

    司法机关要提高司法工作质效,落实便利诉讼原则,加大适用简易程序和当庭宣判力度,加强调解结案工作,提高审判、执行和检察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特区司法队伍。

    五、加强法治宣传,营造保障民营经济平等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司法机关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引导市民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加强对企业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履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司法机关要深入推进“法律进民企”,帮助民营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引导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合法维权。加强司法公开,推动典型案例发布常态化,强化法律文书说理功能,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更好地提高普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法院、检察院司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报道形式,提高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意识及维权意识,凝聚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共识,营造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平等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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