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段传清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决定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段传清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决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大常委会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段传清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决定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段传清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决定
(2019年8月29日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关于提请许可对荆门市人大代表段传清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报告》(荆公漳办〔2019〕44号),市九届人大代表段传清于2014年2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2019年7月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许可依法对段传清采取行政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