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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1. 【颁布时间】2019-8-29
    2. 【标题】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jmrd.gov.cn/jyjd/2019-09-18/3523.html

    7. 【法规全文】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湖北省荆门市人大常委会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2019年8月29日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法治荆门建设,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检察建议工作作出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高度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检察建议的权威性、严肃性,通过检察建议进一步完善制度,弥补漏洞,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司法管理能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荆门争当江汉平原振兴发展示范区排头兵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规范完善检察建议工作运行机制
      各级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要不断规范完善检察建议办理程序,切实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检察建议的精准性、针对性、可行性。检察建议书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操作性强。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宣告送达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对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检察机关可同时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三、积极推动检察建议落地见效
      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单位要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积极协助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调查核实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工作情况和证据材料。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情况要在检察建议确定的期限内及时回复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不回复、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并可以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同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等通报相关情况。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妥善处理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书面异议,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督促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对于被建议单位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置。
      四、着力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听取和审议检察建议专项工作报告,通过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质询询问等方式,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和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工作。对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和被建议单位在发送和回复的同时,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见建议,符合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交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形式办理。检察机关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建议工作,对检察建议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每年度要进行研究分析,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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