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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乡市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9-10-30
    2. 【标题】新乡市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xxrd.gov.cn/jueyijueding/1317.html

    7. 【法规全文】

     

    新乡市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新乡市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河南省新乡市人大常委会


    新乡市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新乡市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2019年10月30日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依法推动散煤污染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加快推进“双替代”供暖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散煤污染治理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二、加快推进全市“禁煤区”范围内的“双替代”(电代煤、气代煤)供暖工作。2019年采暖季前,全市“禁煤区”内应当按照既定任务完成“双替代”改造,“禁煤区”外“双替代”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采用洁净型煤等清洁取暖方式作为临时性过渡取暖措施。

    三、2019年采暖季前,市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双替代”供暖改造计划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全部划定为“禁煤区”;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划为“禁煤区”。

    “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矿、火电厂、重新整合后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涉煤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含洁净型煤)。

    四、2019年采暖季前,全市“禁煤区”内实现散煤和洁净型煤“清零”(涉煤单位除外,同上),“禁煤区”外“双替代”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实现散煤(不含洁净型煤)“清零”。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整合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只能向非“禁煤区”的居民销售生活和冬季取暖所需的洁净型煤,并建立健全销售台账。

    六、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双替代”和“禁煤区”监管各项工作,对发现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辖区内管理部门按照本决定要求,加大散煤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散煤治理的决定落实到位。

    七、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辖区内贫困户、五保户日常生活和冬季取暖的用气用电,并对其用气用电情况建档立卡,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冬季取暖。

    八、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散煤治理工作和“禁煤区”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严格落实散煤治理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散煤治理投诉举报制度,对“禁煤区”内燃煤行为实施有奖举报,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九、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本决定所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问责追责。

      十、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决定做好散煤污染治理工作。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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