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山东省滨州市人大常委会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9年11月1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职。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举措;
(二)根据中共滨州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建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其调整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中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可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
(三)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
(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政府性债务管理使用情况;
(六)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九)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就业、文化、医疗卫生、养老、住房、扶贫、社会救助、公共服务、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举措的实施及调整情况;
(十)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风险、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一)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
(十二)市人民政府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情况;
(十三)上级政府授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十四)本市与国内外城市建立友好关系;
(十五)境内外公民被授予本市名誉市民;
(十六)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情况;
(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依法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第八条 提请、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
(四)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及协商情况;
(五)专业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六)在实施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七)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可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接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查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条 提议案人、报告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议。经过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交付有关机关执行;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将审查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提议案人、报告人。经审议认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按照议案审议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可以视情况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对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必须举行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讨论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时,议案发起人、报告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列席或者旁听会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的具体程序,按照《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相关机关必须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将执行情况或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有规定办结期限的,执行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题,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该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不提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报告的;
(三)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做出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或者不按规定报告办理结果的。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审查办结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本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