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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9-11-1
    2. 【标题】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sdbzrd.gov.cn/rdww/8/11/191112022943122564.html

    7. 【法规全文】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山东省滨州市人大常委会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2019年11月1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推进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切实加强“富强滨州”和法治滨州建设,不断提升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司法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履职能力,提高广大公民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以下简称“四入”)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地方性法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本决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施行的条例、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拓展和完善,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补充和细化。地方性法规实现了法律法规在各层级间的有效衔接,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5年12月起,已经制定出台了八部地方性法规,就供热管理、城区道路、文明行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城乡规划、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以及住宅物业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范,为促进法治滨州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制保障。

    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就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依据地方性法规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纳入监察,就是对于地方性法规贯彻落实不力的行为,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失职失责者的责任;融入司法,就是司法机关对于涉及地方性事务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要依据地方性法规审理、裁判和监督;列入普法,就是本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地方性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做好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四入”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应当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的法定职责,努力为“富强滨州”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构建法规实施工作新格局

    健全党领导立法的机制和制度,针对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需要地方立法作衔接的事项,立法中涉及经济社会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事项,立法中涉及的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市委决策的事项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都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按照市委的部署要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法规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人大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将推动地方性法规“四入”作为监督工作重点,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新格局,建立起“四入”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推动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后,对于地方性法规要求制定与法规相配套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制定,并依法报备。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制定的,实施机关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在法规实施一年后,市人民政府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及“四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开展专题询问或者质询,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对法规实施不力或者需要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进一步监督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后的跟踪督办工作。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督促同级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限期解决、跟踪问效,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督促相关单位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办理。

    地方性法规公布实施三年之后,市人大常委会要采取实地调研、问题剖析、听取专家意见、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法规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提出实施意见和修改建议,为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提供依据。

    四、发挥实施主体作用,确保法规全面落地见效

    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法律监督特别是公益诉讼等方面,应当积极主动地执行、适用地方性法规,以弥补上位法及司法解释、政府及部门规章的不足。要将地方性法规“四入”纳入实施机关年度工作计划,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汇报、带头检查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相关的重要环节,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列为法治滨州、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指标,列入职能部门权责清单和执法检查事项,作为每年单位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述法内容,强化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追责。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制度,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成果运用,指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地方性法规也是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理念,形成地方性法规的生命力同样在于实施的共识。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法律业务学习范围,加强对监察人员、法官、检察官及辅助人员等的学习培训,努力提升工作水平,增强其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能力。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要及时对违反地方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追责问责;审判机关要在审理和裁判中适用地方性法规,注重研究解决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突出监督重点,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就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工作,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对在审理、裁判和法律监督中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立改废释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五、强化普法宣传,夯实法规实施的群众基础

    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与地方性法规实施相关的主管单位,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将其纳入法治滨州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并注重运用考核成果。切实做到谁执法谁普法,积极探索、落实谁司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要健全立法、执法、监察、司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普及宣传体系;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特点,通过媒体、网站、微信等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有针对性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地方性法规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的“六进”工作力度,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以及各种纪念日宣传地方性法规。要做好结合文章,让人大立法、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和裁判、法律监督、纠纷调处、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广大公民尤其是公职人员宣传普及地方性法规的过程。要完善各类媒体公益普法宣传职责,切实担负起普法宣传的义务。

    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监察、执法和司法人员要带头学习、遵守、执行和运用地方性法规。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各级党政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建立学法和考法制度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地方性法规知识的能力测试。

    要鼓励和支持广大公民积极参与推动地方性法规“四入”的监督工作,提高监督的效果。建立对有关机关不执行地方性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登记制度。有关国家机关要及时反馈群众意见,保证公民的投诉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和及时告知。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要切实履行新闻监督的社会责任,为全面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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