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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证员执业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9-11-18
    2. 【标题】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证员执业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
    3. 【发文号】司公通〔2019〕1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司法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19-11/21/tzwj_3236155.html

    7. 【法规全文】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证员执业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证员执业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证员执业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证员执业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公通〔201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处(局)、公证工作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

    为规范公证员执业准入有关工作,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严明责任,大力发展公证员队伍,现就公证员执业准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并规范涉及公证员任职许可的不合理限制。各地要落实公证员配备方案,建立公证员储备人员库,凡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人员要协调公证协会提前安排任职前培训;依法受理、按时办结公证员执业许可申请;规范公证机构推荐权使用,明确推荐标准,保障具备资格、符合条件的新申请公证执业人员正当权益。

    二、提高公证员任职许可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强化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责任,严禁伪造材料、经历造假等违法违规的不诚信人员层层通关、骗取资格。对符合《公证法》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尽快完成许可审核、尽快报请任命,杜绝懈怠拖拉,确保符合条件人员能尽快进入公证员队伍。

    三、自2020年1月1日启用新修改的公证员任命免职工作表。公证机构、所在地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查,签署审核意见;对资格材料、工作经历等有疑问的,要走访询问、认真核实。今后凡发现报请任命材料虚假、错误,一律退回重新制作;属于审查不严、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一律记录、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公证员报请任命表(一般任职).docx

    2.公证员报请任命表(考核任职).docx

    3.公证员提请免职表.docx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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