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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巢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9-8-21
    2. 【标题】巢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hrd.gov.cn/Article/show/id/13031.html

    7. 【法规全文】

     

    巢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决定

    巢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巢湖市人大常委会


    巢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决定


    巢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决定

    (2019年8月21日巢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建立解决执行难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巢湖”、“平安巢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法院执行主体作用

    1.人民法院应当持续加强执行工作力度,用足用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努力破解执行难题,最大限度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完善立案、审判、执行、警务、信访协调配合机制,厘清执行工作权力清单,强化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风险防控。

    3.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对执行行为的监督制约,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行为,严肃问责执行失范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4.人民法院应当着力推进执行公开,确保执行规定、执行过程、执行结果、执行文书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人民法院应当强化执行队伍建设,配强执行力量,优化队伍结构,加强思想教育、业务培训、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

    6.人民法院应当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拓宽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凝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社会共识,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7.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规避、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8.公安、司法、财政、发改、银监、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依法主动履行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法律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普法、诚信和失信曝光等宣传,营造守法守信、失信惩戒的舆论氛围。

    9.负有信用惩戒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协调推进被执行人财产、身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做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工作管理、审批系统,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荣誉授信及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全面限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

    10.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通力协作,建立常态化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畅通公诉程序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渠道,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刑事自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强化案件办理,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批捕、起诉、审判,形成打击合力。

    11. 乡镇、街道、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大对生活确有困难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力度,动员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司法救助工作,加快实现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保障执行不能的涉民生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三、着力提升执行工作信息化水平

    12.人民法院应当加快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执行查控系统,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13.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网上办案,依托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严格受理立案、强制措施、财产处置、失信惩戒、案款发放、信访救助、结案审批等重点流程节点管理,实现网上办案规范化。

    14.人民法院应当加快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切实落实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管理机制,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提高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15.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一案一账号”网络系统应用,做到执行案号、申请人账户、执行案款“一一对应”,提升执行案款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16.人民法院应当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便当事人及时获取执行通知、报告财产、财产查控、评估拍卖、处置交付、案款发放等重要节点信息,以及纳入失信、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重要执行措施信息,定期公示执行不能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注重强化执行工作监督制约

    17.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执行行为高效、廉洁、规范。

    18.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审议执行工作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组织人大代表参与重大执行案件听证等形式,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报告的执行工作重要事项,督促有关单位部门依法处理,推动解决实际问题。人大代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19. 监察机关应加大对相关部门、单位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及公职人员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问责力度。

    20.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开展对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执行权规范行使。

    21.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22.完善市执行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动工作例会,研判疑难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23.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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