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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1. 【颁布时间】2019-7-25
    2. 【标题】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spcsc.sh.cn/n1939/n1944/n1946/n2029/u1ai195497.html

    7. 【法规全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26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25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

    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浦东开发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为了继续高举浦东开发开放旗帜,依法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发挥上海地方立法试验田作用,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实际需求,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在有关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更好发挥排头兵和试验田的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国家推进浦东新区改革开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不一致的,自动作相应调整。

      二、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市人民政府可以聚焦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新发展、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等重点领域,制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经济领域行政管理职权,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决定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但确需由市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除外。

      三、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聚焦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新发展、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等重点领域作出相关决定、决议或者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围绕自贸试验区和科创中心建设等重点工作,依法决定在一定期限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就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需求,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建立沟通联系机制。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六、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改革举措的有效实施。

      七、本决定自2019年7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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