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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1. 【颁布时间】2019-10-16
    2.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3. 【发文号】国市监网监函〔2019〕34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gkml.samr.gov.cn/nsjg/wjs/201910/t20191018_307471.html

    7. 【法规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市监网监函〔2019〕349号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请示》(闽市监法〔2019〕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同属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且均现行有效。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在新的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继续适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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